May 15, 2011

司法干預立法

三權分立,各自有自己的角色,立法機關負責制定法律,行政機關負責執行法律,司法機關就負責解釋法律和訟裁。

回歸以來,香港社會一大憂慮,就是阿爺那套司法制度被帶到香港,將行政主導轉化為行政機關騎在司法機關上面,令司法機關無法獨立作出裁決,有違三權分立精神。每次行政或立法機關干預司法(例如作為立法機關的人大進行釋法),司法界就大聲窒呼,要正義凜然地捍衛司法獨立。

但如果是司法干預立法呢?

我講的是高等法院最近對港珠澳大橋環評報告的判決。高院上月裁定,港珠澳大橋港方工程的環評報告不符合要求,判政府敗訴。

環評報告不符合要求,基準並不是香港現有的法例,而是高院認為現有法例不足。既然法例有不足,修改法例的神聖任務自然是屬於立法會,法官現時的裁決,就等同司法機關繞過立法機關自行立法。需知道香港仍是行普通法,除非有更高級法院推翻高院原裁決,否則高院的裁決成了判例,法例中的不足就等於由高院裁決填補了。

此種法官按自己政治取向自行立法的例子,在美國時有發生,尤其是政治取向屬自由左派的法官,學院一些的說法就是 judicial activism ,通俗一些就是 legislating from the bench。就是因為 judicial activism ,所以在美國令到法官的任命,尤其是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,極度政治化。法官的政治取向,因有機會影響將來裁決,所以會在任命過程中被抽絲剝繭一一顯示出來。

可惜香港政治仍然停留在建制/反建制這個相當primitive的層次,政策上的政治取向不為人所留意,所以法官按政治取向判案,民意只見向建制/反建制兩極走,對司法干預立法的行為就視而不見。

高院對環評報告的判決也許有可取的地方,但法治講求程序,如法例違憲法院自然可以宣佈法例無效,但若法例只是有所不足,理應要求立法會盡快修改,而不是強行將自己政治取向變成判例。

現在特區政府向法院就判決提出上訴,就希望上訴庭和終審法院能撥亂反正,推翻高院越軌的行為。

1 comments:

Anonymous said...

基本法的條文相關簡短,自己在詮釋上有很多爭拗點。基本法講明解釋權係人大度,唔係香港司法機構到。修改權在人大,不在香港的立法院機關。依家香港咁多有關居港權的訴訟,引起社會激烈討論,其實係好事引領社會反思,現行條例的不足,再共識立法會修改。根本基本法就違反三權分立。所謂的「一國兩制」,先一國而後兩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