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低工資,還有一個月就在香港實施,但到了最後直路,很多人才驚覺最低工資的法例,灰色地帶多多,地雷處處,當中又突顯了特區政府的施政是如何紊亂﹑粗疏。
最低工資定在時薪28元,本身沒有問題,問題是香港絕大部分打工仔都是月薪的,時薪轉月薪涉及標準工時,香港沒有標準工時法例,特區政府就整個將燙手山芋交給勞資雙方自行了斷。
坐視不理也算,但發出的指引連基本的數學邏輯也不通,就更加是火上加油。
美國有聯邦最低工資和標準工時(Fair Labor Standards Act of 1938),就同大家分享下其實時薪轉月薪是何等容易。
標準工時,一周工作五天,每天八小時,一年五十二個星期(加一日,閏年加兩日,但這一日為方便計算多數省去),即一年工作 5 x 8 x 52 = 2080 小時,當中已包括了法定假期和有薪年假。支月薪的,用月薪 x 12 / 2080 就得出相等時薪, 而支時薪的,用時薪 x 2080 / 12 就得出相等月薪。
就算香港沒有法定標準工時,但每間公司都有自己標準,計法都是一樣。一周工作六天,每天十小時,,即一年工作 6 x 10 x 52 = 3120 小時,有幾難計。
明明一個月假設二十六個工作日,就是用類似上面方法計出(6 x 52 / 12 = 26),那當然是有薪假也包括在內,為何要誤導勞資雙方,甚至全港市民,說有薪假計法沒有標準要勞資雙方自己傾,又拋出一堆似是而非的例子﹑方程式,那是甚麼居心?
將一個根本不是問題的問題複雜化,在政客開口埋口都罵資方是無良僱主的氣氛下,又怎可能期待勞資雙方能坐低慢慢傾有薪假工時如何計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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